时间:2012/11/9 10:54:36
浙价服〔2012〕295号
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
规范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的通知
各市、县(市、区)物价局、司法局: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和《民事诉讼法》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新要求,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,经研究,决定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事项作进一步规范,现通知如下:
一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费标准统一为本地(设区市行政区域内)500元/人·次;外地(设区市行政区域外)700元/人·次,司法鉴定人赴外地出庭作证的住宿费、交通费参照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另行收取。
二、经人民法院通知,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,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收取司法鉴定费用,已收取的费用应全部退还。
三、以上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。省物价局、省司法厅《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的通知》(浙价服〔2010〕188号)有关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。
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
2012年10月23日